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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严查建筑保温材料 不合格罚50万
发布日期:2013-05-22

   西安市建委近日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在建工地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全市各施工工地要强化施工阶段保温材料安全管理工作,全面完善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通过严查使用不合格保温材料行为,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市建委要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建筑节能保温材料使用和管理长效安全机制,督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选用国家及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格的建筑保温材料,严禁使用质量不合格的建筑外墙保温材料。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从材料、工艺、构造等环节提高外墙保温系统的防火性能。保温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必须进行抽样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保温材料露天堆放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安全覆盖,或将保温材料涂抹不燃防护层再进入施工现场。要严格动火操作人员管理,动火前应对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并按用火管理制度办理相应手续,同时安排动火监护人员现场监护,动火作业后确认无火灾隐患后方可离开。电焊、气焊、电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此外,对既有民用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时,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安排专人进行消防安全巡逻,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
 
    市建委将严厉查处建筑工地使用不合格保温材料行为。凡建设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保温材料的,不予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不予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同时,按照国家及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建筑保温材料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监理单位发现问题不予制止或在制止无效未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监理酬金的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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